学位授予条件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遵守法律、法规,格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在70分(含)以上,自学考试毕业生各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含)以上。
二、在校期间外语成绩满足以下条件
1.非英语专业 学生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 学生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办理毕业手续时申请学位,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一年内申请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