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20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研究生健康成长负有指导责任。
第三条 导师选聘工作按照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导师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导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
(二)坚持立德树人,注重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三)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宣传工作,按照要求参与命题、阅卷和面试等工作。
(四)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
(五)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考核、答辩、学位申请和就业工作,支持研究生申报创新资助项目、参加学术活动和竞赛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管;定期与研究生进行课题讨论与交流。
第五条 导师有以下权利
(一)符合招生条件的导师有参加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的权利。
(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权利
1.根据研究生具体培养进展情况,提出提前、延期或者终止培养计划的权利。
2.推荐研究生参加奖学金申报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报的权利。
3.根据所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权利。
(三)根据《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字〔2017〕57号),对所指导研究生有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利。
(四)审定研究生发表或申报与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专利等成果的权利。
(五)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的权利。
第三章 导师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第六条 导师申请人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够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七条 导师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国家级项目。首次申请导师资格的,年龄不超过55岁,其中40岁以下的,一般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八条 学术学位导师任职的其他基本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外语水平满足指导研究生的要求。
(二)近三年主持1项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的纵向科研课题。理、工、医等学科,近三年个人引进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其他学科,近三年个人引进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
(三)研究方向稳定,有适合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科研项目。近三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和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主编出版1部专著、译著)。
2.以河北科技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等;或以河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上述奖项、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中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
3.作为第一完成人创作的作品参加省级及以上展览或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播出。
第九条 专业学位导师任职的其他基本条件
(一)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生产、设计、管理实践经验,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开设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外语水平满足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要求。
(二)近三年至少主持1项横向课题。对于工程和药学专业类别,近三年个人引进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且主持的单项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5万元;对于其他专业类别,近三年个人引进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且主持的单项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1万元。
(三)熟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对应行业、产业及其发展方向。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作为主编出版专著或译著合计2件以上(含2件)。
2.以河北科技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等;或以河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上述奖项、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中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
3.作为第一完成人创作的作品参加省级及以上展览或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播出。
第四章 导师资格评审程序
第十条 导师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在两次之间开展导师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向申报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所)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结果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学科专业的导师资格。转学科专业或申请第二个学科专业导师资格,均须重新申请。一般不允许申请两个以上学科专业的导师资格。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每年进行一次,于5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所)具体组织审核导师招生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研究生学院审定;研究生学院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导师须有在研项目,并有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方能招收研究生。
第十六条 新增导师培训合格后,具备招收研究生资格。
第十七条 年满58岁的导师或年满61岁的延聘导师一般不再招生。业绩特别突出的,本人提出申请,由研究生学院与人事处协商提名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是否可以参加当年的双选工作。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业绩优秀的导师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评定校、省、国家级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省、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有以下情形的导师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导师,学校视情况分别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二)导师本人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河北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校字〔2015〕90号)处理。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研究生管理不严、所指导研究生有违反《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校字〔2013〕86号)行为的导师,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等处理。
(四)对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问题的,视情节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五)被解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 导师资格被取消后,其指导的在读研究生由所在学院(所)组织调整导师。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再次申请导师资格,须在两年后重新参加导师资格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