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8]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学院(所)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作出或建议作出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的上报备案工作。研究生学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外籍留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认为该学位论文存在涉嫌作假行为:
1.在学位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2.在学位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3.在学位申请人员已获学位后,在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发现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4.他人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5.其他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校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应当作为调查专家。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以书面形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由相关部门与相关学院(所)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认定结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果当事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做出最终认定结论。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依其职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非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相应处理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全日制、非全日制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所)予以通报批评、核减招生指标、停止招生,并可以给予该学院(所)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将处理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校字〔2013〕8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