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各专业学院(所)和继续教育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9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从各专业学院院长及本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成员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所占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提名,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学校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2.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3.审议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审查硕士学位申请材料,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名单;
5.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6.审议通过或撤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7.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情况,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2.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3.审查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审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研究和处理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6.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有关学校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3.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形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4.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报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5.组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6.筹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并就特殊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议题;
7.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一般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2. 所修读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退学、被开除学籍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被解除的;
2.结业离校的。
毕业后半年内处分被解除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课程成绩合格,并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在70分(含)以上,自学考试毕业生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在60分(含)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含)以上;
2.在校期间获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手续时申请学位,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1年内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人选,并提交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国际教育学院复审。
2.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国际教育学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起草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议,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应当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体现出作者在本学科专业上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格式应符合《河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评审
学位论文通过格式审查和文字重和度检测后,由2至3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3名)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成员组成,至少应聘请1名校外专家,其他成员由学科专业确定,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为其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和硕士学位申请材料的准备填写工作。
2.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二条审核和学位授予
1.学位申请人答辩通过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有关材料整理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研究生学院学位管理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员材料,并对学位申请人员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3.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研究生学院负责办理硕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提出的异议,依据《河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和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审查、做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得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处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所)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专业学院(所)指定的不少于两人签字认定的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公布处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学生本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北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1年8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字〔2008〕12号)和《河北科技大学关于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校字〔2009〕5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