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进一步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科技大学所有研究生,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第三条 所有研究生在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国科协颁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要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所有研究生应当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五)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六)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七)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有关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八)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所有研究生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
(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隐瞒、伪造、篡改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四)故意藏匿、隐瞒在学期间利用河北科技大学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五)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
(六)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学术报告等)。
(七)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八)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九)在论文致谢中表达对本论文工作无直接关系人员的感谢。
(十)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十一)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论文接受函或录用通知。
(十二)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学院(所)负责人或专家等签名。
(十三)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十四)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五)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第七条 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作为研究生入学教育的必修内容,贯穿于研究生教育全过程,并作为研究生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定、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专业学院(所)、研究生学院在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方面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导师要严格遵守科研工作者的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地为研究生起表率带头作用,要将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作为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贯穿于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培养研究生严谨求实的学风,维护学术诚信。
(二)专业学院(所)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和管理,加强研究生学术活动中学术道德遵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研究生学院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政策,并向研究生做广泛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调查、评议和仲裁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相关的事项,并具体执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
(四)专业学院(所)和研究生学院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研究生和导师通报。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 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可直接向相关专业学院(所)、研究生学院举报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相关问题的鉴定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或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人)组成专门的学术不端行为鉴定小组对具体问题行为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鉴定小组对于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规定的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62条、63条履行申诉程序。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十六条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将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取消今后评奖、评优、奖助学金申请资格等。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开除学籍等处分,如当事人已经结束学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建议撤销毕业证书和所授学位。并将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论文进行严格审查。如导师指导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等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按照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河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