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2018〕 2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含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外籍留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管理。
第二章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当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来源于应用课题、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
第四条 学位论文应当体现出作者在本学科专业上的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反映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学位论文应当材料详实,推理严密;表达准确,逻辑清晰;行文流畅,格式规范。
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当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三章学位论文审查与检测
第七条 各专业学院(所)组织学位论文的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学位论文格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当通过相似性检测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和答辩阶段。我校采用中国知网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相似性进行检测。
第九条 检测内容为学位论文正文部分(不包含封面、原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学位申请人员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与拟送审的学位论文一致,且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定。
第十条 检测结果的使用
以“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作为检测结果。
1.学术硕士学位论文
(1)检测结果≤25%的,视为通过相似性检测,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2)25%<检测结果≤35%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能否通过相似性检测,可否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并向研究生学院提交认定报告;
(3)检测结果>35%的,视为未通过相似性检测,本次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2.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1)检测结果≤30%的,视为通过相似性检测,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2)30%<检测结果≤40%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能否通过相似性检测,可否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并向研究生学院提交认定报告;
(3)检测结果>40%的,视为未通过相似性检测,本次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对相似性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所)提出申诉后,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审核、认定。
第四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由2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由3名)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评阅。
第十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评阅;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评阅。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可由相关学院(所)组织评阅。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河北科技大学”作为署名单位,且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学位论文可以由相关学院(所)组织评阅。
1.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
2.获得授权或已公开的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2件,或获准登记的计算机软件2件;
3.创作的作品参加过市级及以上展览,或获得市级及以上设计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播出。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有“不同意答辩”的,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若导师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可以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复议申请表》,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复议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为3人,费用由申请者承担,评阅结果如有“不同意答辩”的,本次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学院对未能通过合格评估或专业评估的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加大研究生学院组织评阅比例;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评阅结果未通过的,此后一年内该论文导师指导的所有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评阅;在学校和上级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此后两年内该论文导师指导的所有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评阅。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修业期满;
2.学位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3.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
4.达到本学科专业规定的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修业时间不少于2年;
2.课程成绩在本学科专业前20%以内;
3.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2、3和4的条件;
4.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满足本规定第23条的条件。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至少应当聘请1名校外专家,其他成员由学科专业确定,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导师不能作为其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答辩安排
1.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每年分两批进行,时间为五月和十二月;
2.答辩之前3天内,专业学院(所)应当将答辩时间、地点、答辩人员名单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公共场合公告,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3.答辩场所应当庄重、整洁;
4.答辩过程中,研究生自述时间和质疑答辩时间不少于25分钟。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院(所)汇总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将学位论文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公开。
第五章 优秀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优秀学位论文者答辩评价应当为优秀,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河北科技大学”作为署名单位,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学位论文具备优秀学位论文评审资格。
1.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A&HCI、EI(期刊)、C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在省级以上报纸发表理论性文章,或出版专著、译著,学术论文收到录用通知的视同发表;
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已公开的发明专利2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3件,或获准登记的计算机软件4件;
3.创作的作品参加过省级及以上展览,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设计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播出。
第二十四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填写《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指导教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研究生学院;
2.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评审;
3.研究生学院将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公示3天。
第二十五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数量一般不超过申请学位人数的10%。
第二十六条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有资格参加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推荐。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为当年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定》(校字〔2010〕13号)和《河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TMLC检测规定》(校字〔2010〕10 号)同时废止。